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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南方能源观察  · 公众号  · 能源  · 2025-04-09 18:4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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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结算时段是指形成结算依据的最小时段,每个结算时段的费用依据相应时段的计量数据、交易合同、出清结果、执行结果和市场规则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结算科目式样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结算科目应覆盖所有市场分类及交易品种,各类结算科目应单独计算、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采用统一度量单位。原则上,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元/千瓦时、保留六位小数。如政策文件对精度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职责做好各自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管理,做好计量结算业务协同,建立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平台交互。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并详细列支。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等合同或协议。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支撑电力市场结算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三)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及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并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完成电费收付。

(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自身涉及结算相关关口计量装置的改造、验收、现场检查、故障处理等工作。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展电费结算。

(七)售电公司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可在电力交易或电网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汇总结算基础数据。

(二)负责编制结算依据,并保证结算依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提供结算相关服务。

(四)组织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

(六)负责形成结算依据所需的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

(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负责提供支撑结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和规则,按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辅助服务计算结果。

(三)负责结算所需的有关调度数据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

(五)组织协调电力辅助服务计量结算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结算依据、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负责提供支撑结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负责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按期向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电费账单,提供电费账单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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