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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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鉴】特定关系人虽实际工作但领取过高薪酬的纪法罪认定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6-0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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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相关公司 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 ,但领取的薪酬明显 超出同岗位其他人员发放标准的,对于超出的部分 ,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 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 陆某甲,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陆某乙、马某,分别系陆某甲之兄、嫂 ;司某,A市B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B公司执行总裁。2020年至2024年,陆某甲接受司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相关物业服务等项目。2020年7月,陆某甲和司某、朱某提出其兄、嫂没有工作,欲安排进B公司工作,并提出让司某予以关照、多发薪酬。司某应允,并安排朱某经办该事项,明确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二人优待。同月,陆某乙、马某进入B公司, 陆某乙任B公司工程专员,入职后薪酬待遇即按B公司工程主管标准发放;马某任B公司保洁员,薪酬待遇按保洁员标准发放 。后陆某乙向陆某甲提出马某工资太低,让陆某甲和公司领导打招呼。陆某甲遂和朱某明确提出给马某涨工资。朱某即刻落实, 将马某的工资按照B公司保洁主管标准发放,并补发之前不足部分 。陆某甲和司某对此均知情。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B公司共向陆某乙、马某多发超出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共计14万余元。


对陆某甲要求B公司向陆某乙、马某多发薪酬待遇的行为如何定性 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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