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赴多家银行查询案涉人员账户流水,发现崔某华、周某卫在收到执行款的当日及次日,即将大部分资金转至白某账户。
四是
先后对该公司会计张某萌、综合办主任张某朋及崔某华、白某等人进行询问,最终确认白某指使崔某华、周某卫虚构劳动争议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侵占15万余元专项资金的事实。
依法提出监督,督促法院纠错。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崔某华、周某卫和白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应当予以监督,遂分别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崔某华、周某卫的诉讼请求,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对白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同时,该院继续深入排查,发现白某以同样手段进行虚假诉讼的另外3案,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已采纳,目前已追回专项资金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是国家为规范煤炭行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所设置的专项资金。行为人为牟取私利,虚构欠付工资事实,以虚假诉讼手段套取专项资金,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法监督纠正系列“假官司”,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有力保障国家专项资金安全,引导社会公众遵循诚信原则。
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虚构买卖合同纠纷逃避另案执行,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6日,江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江苏省某区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令江苏某建设公司向江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150万元。为阻却法院执行该款项,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虚构钢材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9月18日诉至河南省某中级法院,请求江苏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钢材款及利润利息9800万元,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裁定冻结江苏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及对甲公司的债权共计1亿元。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承诺向金某明分期支付9200万元。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
2019年12月9日,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某建设公司,发现该公司虽对甲公司享有1960万元债权,但由于前期金某明已申请诉前保全,只能轮候冻结。
2021年1月15日,金某明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法院执行了江苏某建设公司对甲公司的到期债权1960万元并支付给金某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调阅卷宗,发现异常情况。
2022年5月,江某向检察机关控告,称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利用虚假诉讼手段逃避执行。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围绕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是否真实,检察机关调阅原审诉讼及执行卷宗,发现多处异常:金某明仅提供买卖合同、结算协议、还款协议,未提供销售发票及钢材采购来源方面的证据;双方在庭审、调解全程无任何诉辩对抗;江苏某建设公司对金某明主张的高额利润、重复计息等均无异议;甲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的1960万元,进入法院账户当日,金某明即向该院申请执行,且在剩余7000余万元债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资金流向。
针对发现的上述异常,检察机关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
调取案涉主体银行账户流水,查明金某明在收到1960万元执行款的当日,即全部转给史某芳、金某等人,史某芳等人随即采取多次转账、分拆资金、提取现金等方式,将资金最终流向史某。
二是
走访公司注册地相关部门,查明实际控制人史某平、史某、史某芳、金某、金某明等人均系近亲属关系,金某明作为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代理费均来源于江苏某建设公司,结案后大部分执行款亦回流至该公司及相关人员。
出席再审法庭,充分举证示证。
检察机关认为江苏某建设公司与金某明为阻却法院执行,恶意串通虚构买卖合同纠纷并进行诉讼,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遂依法提出抗诉。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对调取的1000多页证据材料分组逐一出示,详尽说明证据来源、证明事项与证明目的,全面证实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金某明的诉讼请求,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与金某明进行司法惩戒,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牵涉利益重大,债务人为逃避还款义务,伙同他人虚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通过虚假诉讼及执行程序,将上千万元执行款经多次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转移,造成另案债权人虽取得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到相关财产,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对于关键证据、资金来源和流向、相关人员关系等深入核查,“抽丝剥茧”查明事实真相,既监督纠正“假官司”,又推动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有力维护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