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大湾区范围内,
香港具有对外开放的独特优势,
高度自由开放
的
经济
制度
、货物自由流通
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具备世界一流水平的高端服务业,是大湾区建设和发展最宝贵的要素资源。
同时,
由于
香港是内地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而
内地也是香港服务贸易的最大伙伴
,
加强
相互间的
贸易合作,对内地和香港都十分重要。
2003年CEPA的签订对加强内地和香港的经贸关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但在
具体落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大门开,小门不开”“玻璃门”“弹簧门”现象还不少
,
尚未能充分
发挥香港贸易自由制度和政策的优势
。
港澳与内地的深化合作还需要加大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
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为此提供了机遇。
▲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为了充分发挥香港的优势,持续释放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的制度红利,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要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全局出发,
大胆探索和试验,按香港自由港模式,在现有
CEPA和一系列开发区、保税区、自贸区、合作区的基础上,将整个粤港澳大湾区建成货物、服务自由
贸易
的全国最大的国际化自由贸易区。
在大湾区内,实施香港自由港和贸易自由的制度,实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政策,使大湾区内港澳与九城市形成类似欧元区那样的共同市场,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一体化和国际化,与世界经济体系和国际新惯例全面接轨。
为香港、澳门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开辟更广阔的市场,更好发挥香港自由港和贸易自由独特的优势,持续地保持香港全球贸易中心的战略地位和长期繁荣稳定,为珠三角的进一步改革开放注入更大的活力和动力,全面提升珠三角经济发展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水平,提升在国家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国家形成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新体制提供新的示范。
01
实现大湾区内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把大湾区建成全国最大的保税区
不征关税、自由流动是香港自由港政策的核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目前香港除了极个别商品,如酒类、烟草、化妆品、甲醇、碳氢油外,一般进口商品免征关税。
香港长期以来免税的自由港政策,不仅带来了香港经济贸易的发展、繁荣稳定,促进香港购物天堂的形成和旅游业的发展,而且为香港居民带来便宜、安全、多元化的消费品,分享全球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香港居民的生活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