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应当看到,破产是自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就已经存在的古老经济现象。具体来说,破产就是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这一经济现象出现后,就必然要有解决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制度,这就是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和破产法律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前因和后果的关系。后者是为解决前者的问题而产生。当然,时代的不同,破产现象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其解决破产现象的法律也不相同。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破产法律制度无例外地都坚持以债权人权益维护为唯一重心。具体来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法律会要求债务人变卖所有财产偿债,没有财产变卖时,就出卖子女、妻子抵债。
在资本主义时代,产生了与奴隶制和封建制不同的近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新的破产制度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即清算原则;二是经过清算后,债务人的财产应当面向全体债权人平等清偿,即债权人都有平等受偿权;三是用清算财产对债权人清偿后,剩余的债务对债务人豁免,即债务人获得债务豁免权。
以这三大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破产制度,就是西方国家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它取代了封建制时代的破产制度,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人组织,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出现了法人破产制度。以后又从单一的“破产清算”制度,逐渐产生出“司法重整”和“和解”制度。从近代个人破产制度出现到现在,已有三百多年时间,这一制度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而备受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破产现象不可避免地在中国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其中《企业破产法》从1986年出台,到现在就经历了2006年的修改,现在又面临再次修改。由于我国破产法立法是从企业破产法开始的,我们走了一条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没有建立。为了让《企业破产法》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更多市场主体能够受到破产法律制度的保护,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就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过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真正经历过完整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封建制时代破产制度的理念、习俗、传统并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依然表现出强大的影响力。这对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形成了强大的阻力。在此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当思考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呢。
我们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可以为我国上亿市场主体提供司法保护。
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市场主体近1.9亿,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的市场主体近1.3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盘。这个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组成的庞大小型市场主体,是解决我国庞大就业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滋养广泛社会经济需求的湿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是创新发展的温床,是中型、大型企业的出生地,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地基。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律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是很难实现的。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当债务人已经深陷破产困境,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就是“三个抢先”,即抢先立案、抢先审判、抢先执行;来不及“三个抢先”,就搞“三个拖延”,即想办法拖延立案、拖延审判、拖延执行。这“三个抢先”和“三个拖延”的出现,都是因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平等受偿权不能通过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而造成的。这种导致腐败的“寻租”现象的出现,都是因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再次,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对投资者投资经营积极性的保护,是治疗和防止投资者“躺平”“自暴自弃”的良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一种经常出现的社会现象,与投资者或者债务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必然联系。具体来说,因为经济周期性、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关系等不可预见的情形,都可能导致市场主体陷入破产困境。在此情形下,如果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得到救赎,或者说市场经济风险一次就能将其置于死地,那投资者或市场主体就有可能因畏于风险而选择“躺平”或者“自暴自弃”。
市场经济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稳定的投资是最重要的方式。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能够保持稳定、旺盛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当前,经过三年的“疫情”,以及国际复杂事态变化,我国不少的民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在此背景下,我们只有通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获得救赎,才能避免更多的创业者“躺平”或者“自暴自弃”,才能让我国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维护投资经营失败者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封建制时代,如果出现破产,债务人卖儿、卖女、卖妻会大量出现,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不可避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一情况绝不允许出现。目前,在个人陷入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陷入破产困境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清偿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