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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这些知识点千万别混淆!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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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很多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都存在这样的内容,并不是专指危险驾驶罪。”陈泽宪说。


“指导意见并不是表示最高法对醉驾行为的宽容,而是将刑法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原则贯彻到了具体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庚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第十三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引用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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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与“显著轻微”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官方网站并未正式公布该指导意见。日前,最高法相关部门人士回应表示,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当中,目前不便回应。不过,《人民法院报》4月1日刊发的《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一文中,明确提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


对于“特殊情节如何定性”,在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是个困扰。


叶庚清表示,危险驾驶罪在2011年出台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正值杭州飙车案、长安街醉驾案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时期,各地展开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酒驾、醉驾的专项打击行动,司法审判上也相对从严把控,因此公众产生了“醉驾一律入刑”的误解。


醉驾入刑的治理效果是明显的。数据显示,过去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比2011年醉驾入刑前下降了34%。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判定标准出现问题,一些诸如“酒后在停车场挪车被判危险驾驶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驾”等“情节轻微”的案例同样存在。


正是为了规范这些“情节轻微”的案例,指导意见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


那么,究竟什么情节属于“轻微”,什么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呢?


“从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来看,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故意和客观危害是否轻微,对于治理醉驾更有促进意义。”叶庚清表示,明显恶意主导下的行为和恶意较轻指引下的行为能够产生的危害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主观故意方面,应当考虑行为人醉酒后驾车的原因,例如,醉驾者片面认为自己车技好、酒量大而驾车和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驾车,在主观故意方面有明显的轻重分别,后者应当认定为主观恶意轻微。客观危害方面,除了容易量化的财产损失、人员损伤外,还应考虑客观威胁,对于短距离、偶发性、环境空旷下的驾驶行为,应当考虑认定为情节轻微,“最近的广州医生醉驾挪车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情节是否轻微需要综合评判及证据支持,醉驾免罚、免罪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势必占极小比重,心存侥幸和铤而走险的酒驾司机只会丧失从轻处罚的机会。”叶庚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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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体系


目前,公众十分担心醉驾入刑松动所开的这个“轻微”的口子,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一些不法司机心存侥幸的借口。


“这启示我们,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十分重要。”陈泽宪表示,法律给予了法官在量刑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酒驾、醉驾,法官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决定如何处理,这是法官的权利。同时,必须建立系统化的监督机制。


叶庚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执法公平的评估体系和执法公正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内部自查及上级督查,严防权力寻租行为。他建议建立诉讼参与人互动促进机制,在诉讼参与人对审判及判决提出疑问时,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正面答复,作为亲身经历者如果能够对司法审判表示信服,那么社会的负面评价自然降低。另一方面,还应强化媒体、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职责。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治世用良法’和‘乱世用重典’的说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重典’还是‘轻典’都必须是良法,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只有让每一个案件的执法都在阳光下进行,才能真正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陈泽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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