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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人为损坏,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4-2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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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李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被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首先,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人为损坏的车辆,从致害方角度来看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是主观故意造成的,但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意外事故的定义所指的“行为人”应是针对驾驶员或车主,针对本案而言则是指原告李某,对其而言,此种情况的发生确实是意料之外的,不能抗拒也不可预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其次,他人恶意损坏车辆,主观上属于故意,属于有过错者,其对该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后确定无法找到致害方并且出具公安证明,在客户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且有代位行使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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