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而面对报警求助,面对多数人包围两个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警方“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不足以让母子获得安全感。
因为报警求助的内容包含打人,警方出警后苏银霞也提到自己被打。私力救济也就因此有了正当性。
杜志浩等人非法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法院却简单的以“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一语带过。于欢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是从于欢被侵害的角度进行的事实描述,但如果从加害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角度进行描述,特别是对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的话,那么就涉及到了非法拘禁犯罪的问题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本案中存在的殴打、侮辱等情节,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依法需要从重处罚。
于欢本人处在持续的暴力围攻和精神羞辱之中,面临着持续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法院却认为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前文所述,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且这种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并未终了,于欢当然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看不到这个前提是因为法院在事实认定的时候把那些至关重要的事实都过滤掉了。虽然杜志浩等人没有携带刀具等凶器,但不等于没有使用工具。在案证据显示,杜志浩等人使用了椅子、鞋子等物体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了袭击,这在暴力行凶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属于使用工具。退一万步,即便没有使用工具,徒手照样可以行凶,使用工具绝非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综上分析,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不享有任何债权,根本没有权利向苏银霞催要任何欠款。
杜志浩等11人来到源大工贸公司非法限制苏银霞、于欢等人人身自由并对两人进行猥亵、侮辱和殴打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欢面对持续的不法侵害,先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警方到场就离开,于欢离开接待室被阻拦。在封闭空间内,于欢对未来会发生什么心理完全没底,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信心。在此特殊环境下,于欢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有可能脱离危险。此时即便导致人员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更何况,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治疗,现场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甚至有人看到杜志浩去医院后因为琐事跟人发生争吵。这说明杜志浩现场伤情并不致命,其最终死亡可能与救治不及时有关。存在外来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不能把杜志浩的死因完全归结到于欢的刀刺行为身上。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不是判重了,而是完完全全的判错了。于欢本案中具有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作者: 君渡 前政法一线工作人员
发生在山东的这起由高利贷引发的杀人案,再次提出了何为正当防卫的问题。人们惊讶于,一个人,在母亲和自己遭受了诸多令人发指的侮辱和折磨后,居然不能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