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文的
process
、
procedure
,德文的
prozess
,其词根的含义都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意为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说文解字》认为:“诉,告;讼,争也。”汉字是象形字,“诉”﹦“言”+“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言”表明诉讼的基本形式是口头方式。当然,现在我们说的“诉讼”是汉字“出口转内销”后的产物。日本古代从中国借去这两个汉字,旋又于清朝末年通过法典翻译输回中国,“诉讼”意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审判机构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
弹劾式诉讼是实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的一种诉讼形式,彼时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不告不理,审判实行公开、言词辩论原则,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居中裁断。但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以及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中,诉讼却一度开倒车,呈现“纠问式”,法官几乎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是诉讼客体,刑讯逼供也是合法化、制度化的。如今,这两种典型的诉讼都已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取而代之的是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无论是职权主义主导还是当事人主义主导,现代诉讼奉行的基本模式是“三方组合”、“三角结构”,即两造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这种三角形态可谓现代诉讼区别于直线型的行政管理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