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百分之三十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律师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法律依据】无!
【律师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律师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