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武宏恩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6)浙10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 2016-12-28
文书来源 : 浙江法院公开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刑事
审理程序 : 二审
合 议 庭 : 张妙君 黎利荣 朱康华
原告信息
上诉人:武宏恩
上诉人代理律师
程龙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宏恩,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东明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6年5月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宏恩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浙102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武宏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慧巧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武宏恩及其辩护人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2016年2月22日晚上,被害人金某在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天都花园E9栋602室上网时,其电脑桌面上打开的五个“MMM”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被和其远程链接的被告人武宏恩窃取。后被告人武宏恩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价值人民币205607.81元),后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到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8内。
2、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武宏恩利用“夏某”木马软件,非法获取被害人刘某的“MMM”投资平台账号和密码,将收款账号篡改为李志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69,盗走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7810元。后将赃款通过李志全的账户转至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8内。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武宏恩被传唤到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二笔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武宏恩处扣押的人民币66余万元中发还被害人金某的205607.81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宏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武宏恩应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八百一十元。
二审请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