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总之,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成为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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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知假买假”中,销假者对消费者并不讳言所卖的是“仿品”“A货”,甚至直接说是“你懂的”,而消费者心照不宣,照样购买,因为假货的价格相对正品低的惊人。那么,在这一过程中,销假者并没有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也没有被“欺骗”从而误认商品来源,根本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何还会事关“商标侵权”呢?
笔者深入思考之后,总结出如下几个原因:
首先
,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不难看出,商标法实际上是要实现
三个功能
:第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加强商标管理”;第二,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保护经营者的利益”;第三,经济法意义上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从第一条就可以看出,商标法并非一部简单的“私法”或者单纯的“公法”。无论是“侵权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混淆”,实质都是以消费者的认知为基准。但是,商标法除了保护消费者,还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不造成消费者混淆并不是商标不侵权的充分条件。
其次
,“知假买假”会造成“
售后混淆
”。售后混淆是从美国案例中发展起来的商标混淆理论,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奢侈品类商品。售后混淆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消费者购买前并不知道某品牌,而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购买所见到的假冒商品,如果所购买的商品质量平平,甚至粗制滥造,该消费者以后见到真正品牌的商品时,就不再购买,这样,假冒品牌就降低了消费者对正宗品牌的评价,使其商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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