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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解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看似十分简单便捷,但其背后交织了多方的利益,其‘症结’所在还是权利分配问题。其中既有作品权利人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平台方的利益之争,也有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平台方和用户之间的利益之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运营平台如何与用户约定上传物和生成物权益归属这一问题,目前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做法,既有在大模型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用户利用大模型生成内容的一切权利属于平台的做法,也有为了避免未来产生法律纠纷,将生成内容的所有权益和责任直接规定由用户承担的做法,还有的平台采取仅保留使用权等做法。
“当下,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衍生出的知识产权纠纷,用好著作权法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丛立先认为,关于输入端的作品使用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大模型通过数据抓取等方式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著作权规则分配利益;二是用户通过大模型加工自己作品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著作权规则分配利益。对于输出端的作品使用问题,则更多在输出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平台和用户如何进行著作权利益分配。“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援引著作权法规则,或者调整和解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加以解决。”丛立先说。
当下,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相关赛道,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时常上演。面对现阶段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新挑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建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与权利归属等诸多问题接踵而至。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之下,著作权相关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