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结构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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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咨询】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办法出台

结构金融研究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8-04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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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号文指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地方发行专项债券,应做好债券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89号文还明确,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额度外,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提前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这也意味着,2016年度内地方化解专项存量债的做法,虽然为专项债发行腾出了9400亿元空间,但2017年度内,地方实际能利用的专项债空间要刨除掉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腾出的空间,这两个品种专项债仍需按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及制定的统一办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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