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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保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

北极星VOCs在线  · 公众号  ·  · 2017-04-28 09: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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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该系统收集装载作业产生的蒸气返回至发料储罐或与发料储罐蒸气空间连通的其它储罐,实现与出料体积的平衡。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3.11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2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产生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1.2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2废气收集系统


4.2.1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4.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按

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0.6m/s。


4.2.3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5kPa)。若处于正压状态,则应按照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


4.3VOCs处理设施


4.3.1VOCs宜优先采用冷凝(冷冻)、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采用吸附、吸收、燃烧(焚烧、氧化)、生物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净化处理。


4.3.2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废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废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废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4.3.3吸附装置的操作温度、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4吸收装置的吸收液性质(如pH值、溶解度)、吸收液用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5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安装温度在线监控设备。如采用催化氧化装置,其催化剂更换周期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6生物处理设施的滤床温度、湿度、pH值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4.3.7其他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4VOCs排放要求


4.4.1对排气筒中的VOCs进行监测,其TOC(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和NMOC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120mg/m3。


4.4.2对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4.4.3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4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限值。


5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


5.1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2VOCs流经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对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a)泵;


b)压缩机;


c)阀门;


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泄压设备;


g)取样连接系统;


h)其他密封设备。


5.3泄漏的认定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泵、压缩机、搅拌机的轴封等动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µmol/mol。


b)设备与管线组件的静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µmol/mol。


c)密封点滴漏超过3滴/分钟。


5.4泄漏检测


5.4.1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动静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每日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


b)对泵、压缩机、搅拌机 的轴封等动密封点每季度检测一次;连续两个季度动密封点检测泄漏率低于0.2%,可延长至每半年检测一次。若最近一次检测的泄漏率高于0.2%,则恢复每季度检测一次。


c)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静密封点每半年检测一次;连续一年静密封点检测泄漏率低于0.05%,可延长至每年检测一次。若最近一次检测的泄漏率高于0.05%,则恢复每半年检测一次。


d)对于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检测。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检测。


e)初次开工以及检维修后开始运转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在启用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5.4.2设备与管线组件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可免于泄漏检测:


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5kPa);


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电磁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层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波纹管式阀、隔膜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破裂片的减压阀;


d)采用磁力压缩机、屏蔽电机驱动的压缩机、双重密封的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e)采用磁力搅拌器、屏蔽电机驱动的搅拌器、双重密封的搅拌器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器;


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等原因无法测量或处于不安全区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仅在开停工、故障、应急响应或临时投用期间接触涉VOCs物料的设备,且一年接触时间不超过15日;


i)安装有废气收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j)采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措施。


5.4.3用于VOCs输送的阀门和管道连接器应设置在便于泄漏检测的位置。现有存在检测困难的阀门和管道连接器应在最近一次检修期通过变更位置、修建检测平台等措施使其便于检测。


5.5泄漏源修复


5.5.1当发生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维修。首次维修不得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除非符合5.5.2条件,修复不得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内。首次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拧紧填料螺栓或螺母、加注润滑油、确保在设计压力和温度下密封冲洗正常运行。


5.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纳入延迟修复范围。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a)装置停车条件下才能修复;


b)立即维修存在安全风险;


c)泄漏源立即维修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5.6记录要求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7运行控制要求


5.7.1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压缩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压缩机输送毒性气体应采用双重密封系统;b)使用湿密封系统时,压缩机的密封液不得直排大气;


c)使用干密封系统时,排出气体应接入废气收集系统。


5.7.2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地下管线上的阀门不应直接埋入地下。5.7.3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a)配备合适尺寸的盖子、盲板、塞子或二次阀;


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5.7.4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管线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mm的输送VOCs的地上管线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b)埋入地下输送VOCs的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5.7.5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应记录每次泄压的持续时间和释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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