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纵观全文,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公平竞争作为制度的核心主线,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贯穿于各章节、各条款之中,系统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例如,法条的第二章专门针对公平竞争作出详细规定,从市场准入退出、要素公平获取,到公共资源公平获取,全面明确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同等待遇的要求。在第七章权益保护部分,则着眼于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在账款支付、资产查封冻结等领域明确要求一视同仁,切实防范不公平对待现象的发生。民营经济促进法系统化地提出了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制度安排,清晰回应了民营企业的普遍关切,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公平竞争不仅是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反映强烈的发展痛点,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
对照法条要求,当前部分地方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加快解决。例如,部分地方在环保、工程咨询、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等领域,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特定地方认证、会员资格才能参与项目,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在进入特定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时明显受限。在金融、土地、数据等要素保障方面,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土地供给受限、公共数据资源利用门槛高、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在公共资源领域,部分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人才评聘、职称认定、科研立项等方面默认单位性质优先,对民营企业提出更高申报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仍存在量身定制等情况,限制民营企业参与。
(二)地方政府要紧扣公平竞争这一核心精神和基本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真正将公平竞争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其一,地方政府要加快开展行政审批、备案登记、行业许可等方面的自查梳理,定期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内容的地方性文件,制定明确的清理时间表,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其二,要主动落实要素定向支持民营企业的制度安排,确保民营企业在金融、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供给中获得明确的配额或指标。要鼓励工业园区调整招商政策,取消以企业规模为门槛的硬性条件,采用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等指标为筛选依据,让中小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用地竞争。针对民营企业的人才需求,要积极推动本地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建立就业定点合作关系,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其三,要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实现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合同管理、交易支付等功能全覆盖,提升招投标全过程的规范化与透明度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投诉机制,对限制民营企业投标、恶意抬高准入条件、拖延履约支付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责。
此外,还要强化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落实地方政府及大型国企支付账款的相关规定,针对拖欠金额大、时间长等情况,加快制定可操作、可落地的还款计划,跟踪还款进度,确保清欠成果落到实处。要推动设立民营企业账款支付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加快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机制。
二、健全地方政府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以法治手段打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障碍,还强调通过系统性制度支持,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起全方位的支持体系。在投融资促进方面,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民营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积极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在科技创新方面,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聚焦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鼓励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明确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公共技术平台。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释放了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当前对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地方政府在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方面,仍存在机制不畅、支撑不足、布局失衡等问题
在制度机制上,当前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时,还普遍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准入门槛高等问题,同时在项目报批、用地用能、环评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仍存在多头管理、流程繁琐等现象,制约了民营企业投资落地效率。
在支持服务上,尤其在科技创新与数字赋能方面,部分地方支持体系建设滞后。一方面,部分地方公共数据开放进展缓慢,数据平台碎片化、标准不统一,难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数据要素支撑;另一方面,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科技成果“束之高阁”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同时,地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上手段有限,案件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导致企业维权意愿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效果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