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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 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超五千条可认定“情节严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3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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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了解,《解释》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 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 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 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等。


《解释》明确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中, 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属于“情节严重” ,如上述行为危机公共安全,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如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属“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明确, “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以及有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等情形,也属“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 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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