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个时期以来,很多专家非常敏锐地指出,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病灶,因此要加强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和现实关怀。这种观点非常有见地,应该说指明了我国法学研究与公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不过,对问题原因的分析可能要更深入些、细致些,认识才能更为深刻,对未来的研究转型和宪政方向才能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法学研究对象之一是现实的社会交往、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本身都是客观的,本不应该出现与现实脱节的现象。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二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也有自身的二元化特性。一方面,它们是立法者制定或者社会接受的产物,是主观的;但是,这些规范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引,又是社会交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客观的。认识了法学研究的特点,再来分析我国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现象,就比较耐人寻味,需要去追问现象的实质以及现象背后的成因。从认识论来看,主体与客体的脱节,不外乎两种原因或者表现形式,一是认识主体闭门造车,无的放矢,空发议论,生搬硬套,脱离现实;二是认识主体过于靠近、迁就现实,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失去了主体独立性和对现实的客观评价与批判能力。
目前,由于法学的显学地位和社会各方面对于法律专家的迫切需求,就学者自身而言,闭门造车的情况已经不太多见,学者们面临的更大问题是难得有时间沉潜下去,甘愿坐冷板凳。可见,当下学术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真正原因,其实在于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边界的消失。不识庐山真面目,实质是独立主体的缺位,是靠得太近,而不是太远。独立主体的缺位,不仅使学者难以全面认识客观实际,也使一线实务工作者同样认识不清楚现实,同样缺乏问题意识。
导致学术与实践重合与错位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我国法治现代化实现路径的特殊性。与经济改革的相适应,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体现出了非常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往往是一个时期集中解决某一个重点问题,实现制度的渐进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