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资金,
2018
年至
2020
年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
19.34
亿元、
1.23
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
%、
14.30
%、
1.01
%。
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
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
76.86
亿元、
78.09
亿元、
77.96
亿元、
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
%、
56.85
%、
64.03
%、
67.31
%、
69.23
%。
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旭蓝天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7
月
5
日,东旭蓝天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夏志勇、王正军、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4/6
(六)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二、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
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4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罚款;
(五)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鉴于侯继伟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卢召义、王甫民的违法情节严重,拟对侯继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卢召义、王甫民各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