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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26 23: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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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自2007年4月18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2013年2月 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12号)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3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

(以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修订解析”)

----2017年4月, 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2〕131号)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7〕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新旧办法对比及逐条解读: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解读:2013版旧《办法》原文,“期货公司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新《办法》修改成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

“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修改成“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新增】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解读:新《办法》新增第三条。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 补充 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风险管理制度”,“资本补足机制”修改为“资本补充机制”。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业务发展情况 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新增】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解读:新《办法》删除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在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基础上新增“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为第五条第一款。

新《办法》新增第五条第二款,“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解读:新《办法》保留旧《办法》第五条为第六条。

【新增】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 新《办法》新增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解读:新《办法》将旧《办法》中的“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和“第三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合并成“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删除了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新《办法》因此调整为五章。

新《办法》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到3000万元,根据中期协官方网站披露的2015年财务信息数据来看,期货行业149家期货公司,净资本超20亿元的永安期货、中信期货、国泰君安期货3家,净资本在10亿至20亿元的有10家,净资本在1亿至10亿元的有113家,净资本在3000万至1亿区间的有19家,净资本不足3000万的有4家。净资本提高到3000万元,对行业影响很小。

新《办法》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最低标准从40%降低到20%,这条新规定对净资本较高的期货公司来说是利好消息,因为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进行风险监管。净资本占净资产最低比例的降低意味着期货公司可以释放更多的资本金去开拓业务,有利于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

【新增】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

解读:新《办法》保留旧《办法》第二十一条为第九条第一款,新增“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为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

解读:新《办法》保留旧《办法》第七条为第十条,新《办法》关于净资本的计算公式有变化,删除了“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的减项。净资本的比例计算要求降低,意味着期货公司有更多的资本金发展业务。

旧《办法》中的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新增】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解读:新《办法》新增第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定义了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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