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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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林伟认可其犯诈骗罪,但提出其诈骗金额仅为25000元,且在事后已归还的辩解。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李某某因他案刑事拘留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后与同监室的被告人李林伟结识。被告人李林伟于2017年11月24日被释放后,向李某某妻子李某1虚构其有能力找公检法关系可以让李某某获得缓刑、减轻刑事处罚,以及为走关系而垫付很多钱的事实,获取李某1的信任,致使李某1将自己招商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储蓄卡、支付宝等均交给被告人李林伟,由其支配、使用卡内钱款。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李林伟继续虚构其为李某某案子走关系的事实,获取李某某的信任,骗取李某某股票及存款,并转移到自己掌控的李某1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2018年8月9日,李某某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林伟骗取李某某、李某1钱款共计57万余元用于个人使用。具体如下:
一、李某1被骗金额19万余元
1、2017年11月27日,李林伟以其给看守所里的李某某买衣服、充饭卡需要钱为理由,让李某1通过微信转给其4000元。后其仅向李某某饭卡充值1000元,其余3000元用于个人使用。
2、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林伟以其给李某某打点监所关系需要钱为理由,骗得李某125000元。李某1将2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林伟的同事张某,张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林伟25000元。后李林伟转给毛某22000元用以清偿之前债务,余款供个人使用。
3、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林伟使用李某1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12300元购买金项链。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林伟使用该卡消费28000元用于购买二手雨燕汽车。
4、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林伟使用李某1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刷卡购买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二手奔驰汽车等送给他人或自己使用,共消费6万余元。
5、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李某1共向其招商银行储蓄卡内转入退还的律师费、工资、他人还款等共计12.8万余元,扣除李某1从该卡中提款用于个人使用、归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6.6万余元,其余6.2万余元均由被告人李林伟用于个人使用。
二、李某某被骗金额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