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这段视频发布到“快手”上之后,网络上出现一份《情况说明》,予以回应:“当时现场人员不是卧佛堂镇派出所人员,而是因疫情防控进行巡查的卧佛堂镇常村巡逻队队员,共七人,穿着服装为治安服,并非警服。七人分别乘坐巡逻车、黑色三菱牌越野车(私家车),巡逻至河西村西洼,发现陈天赏正在放羊,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劝其离开,过程中带走了一只羊,期间有人说了一句“
这羊做核酸了吗
”。3月15日,我镇在核查过程中,常村党支部书记到当事人家中,
付给其羊款2600元
,老人表示谅解,并对视频中提到的卧佛堂镇派出所一事,
表达了歉意
。下一步,我们将对此事进一步调查,对涉及的党员干部做进一步处理。同时举一反三,纠正巡逻队伍中的不当言行,加强管理,提升素质,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老人就自己误会了派出所而道歉;村支书给了2600元羊款,下不为例。
看起来,皆大欢喜。
但是,有一个核心问题被忽略了,或者说,没有明确:那只羊去哪了?
(
问题1
)
有读者会问:人家不是已经给了2600元羊款了吗?还有必要再追问羊的去向吗?我觉得,很有必要。因为这涉及到另两个问题:这些人是不是犯罪?(
问题2
)犯的具体是什么罪?
(
问题3
)
此话怎讲?
先看《刑法》原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叫做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说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抢夺老年人,减半认定,所以本案数额2600元符合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