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应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业内看来,这是在委贷新规后监管层进一步的跟进动作,涉及一切以募集资金成立资管产品的行业,包括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信托公司等。
委贷业务走到了尽头。
在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后,正式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也禁止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作为委托人,禁止信贷资金来源作为委托贷款(禁止倒贷)。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量规模为13.88万亿元,在171.23万亿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8.11%。除百万亿人民币贷款外,委托贷款规模仅次于18.21万亿元的企业债券,是社会融资途径中的第三大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央行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年底时,委托贷款余额不足1.3万亿,2013年翻倍,随后继续大幅增长,到了2017年11月底,委托贷款余额飙升到了13.91万亿元。
接近14万亿的委托贷款存量,将迎来全面监管。
其实,虽然行业内震惊于监管层的果断,但并不算太出人意料,毕竟在委贷新规发布后行业内就已经有了预期,即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不论是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等,都不能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14万亿委(fei)贷(biao)
存量资金去往何处?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被限制的非标类融资需求还在,流向了一些所谓的官方认可的平台上,各种地方金融平台,地方金交所之类,私募债等形式是否又适逢机会生长,投资者是否需要合格认定等在金交所小额产品上如何监管继续关注。
大的方向是四个:
虽然,一些观点认为在银行委贷业务受限后,信托贷款将是最大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