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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个过于深邃的问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2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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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者的潜台词,我很清楚。我笑了笑,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心想,开玩笑,怎可能承接这样的课题?玩笑归玩笑,但这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网络服务商是单位的一种,这不会有争议;但他们同司法案件有关还是无关,法律并未明确标准,这就看“管事””如何去理解了。假如不将网络服务商视为“有关单位”,他们就可以拒绝配合。但是,网络服务商又怎么能排列到承担义务的“有关单位”之外呢?


法律保护每个人,每个人都要为法律提供服务。因此,配合调查取证,既是每个自然人的义务,也是每个单位的义务。当然,自然人和单位要了解案件事实或其一部分,他们要掌握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这便是“有关”的精髓。现如今,大型的网络服务商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和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他们同案件会无关?权力机关是不可能将掌握大数据的网络服务商排除在协查或作证之外的。我的团员们还私下嘀咕,他们能将大数据用于广告等商业开发,就不能用于协助办案么?想想也是。当然,如何形成一套有效的网络服务商协查或作证体制,这倒是需要好好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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