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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涉嫌强迫交易罪?一位刑事律师开了个脑洞……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21-04-12 14:2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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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我认为,如果认定阿里巴巴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还需要解决如下四个法律问题:




我认为“二选一”的行为属于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是,阿里巴巴具有支配地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是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50%。相关市场高度集中。


其次,阿里巴巴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最后,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最后,阿里巴巴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二是,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阿里巴巴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认为,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二选一”手段要求平台内企业只能和阿里巴巴进行交易活动,这种行为属于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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