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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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驱离正在违法强拆的人员并造成人轻微伤的,是否构成寻滋事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0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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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査明 :被告人梁锦辉于1993年1月1日向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中津管区经联社承包位于中津管区第三村民鸡心坑至山寮及第四村象鼻前一带土地,面积约35亩,用于生产种植水果,2007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期满,梁锦辉向中津村委提出按合同约定其可以优先承包,要求继续承包该土地,中津村委提出要提高承包款及管理费。后双方因承包土地的期限及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意见不ー致,而没有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间,梁锦辉向村委要求续签合同并上缴租金,但中津村委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收取,梁锦辉继续在该地种植蜜柚等果树。2014年中津村委根据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收回上述土地并告知梁锦辉自行清理。2015年3月16日中津村委组织干部、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梁秋杰等十多人开挖掘机到梁锦辉的果园强行铲掉林木,梁锦辉妻子黄妙音上前阻止被保安人员控制梁锦辉遂持刀驱离村保安人员等人,期间梁秋杰被梁锦辉持刀刺致轻微伤。案发后,梁锦辉主动上门向梁秋杰赔礼道歉,梁秋杰接受赔礼道歉并谅解了梁锦辉。

另査明,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村民委员会于 2016年3月8日出具证明证实:梁锦辉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将原承包土地(鸡心坑山寮一带租地种植蜜柚)退回管理区,中津村委把土地另租给黄林泽经营,黄林泽自愿补偿梁锦辉青苗款人民币90万元整。另,梁秋杰被刺轻微伤一事由管理区协调处理,由黄林泽补偿梁秋杰一切医疗费用。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罪及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梁锦辉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撤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16)粤51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梁锦辉无罪。

二、 主要问题

被告人针对正在违法强拆其合法财产的有关人员,持刀进行驱离,并造成一人轻微伤,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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