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
四种具体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当然,如果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向员工集资后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2010年10月,台建安公司与万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台建安公司提供无息借款5000万元给万邦公司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台建安公司出借的5000万元借款包含三部分:台建安公司向单位职工集资1600万元,案外人金灵江出资1900万元,案外人邵承雄出资1500万元。
二、2012年2月,万邦公司与台建安公司签订《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仍不能正常开工的,所有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工程一直无法正常开工。
三、台建安公司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万邦公司归还借款。本案经台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均认定台建安公司与万邦公司的借贷合同无效,判决万邦公司返还未归还的款项。
本案台建安公司与万邦公司均确认台建安公司出借的部分资金系向其公司内部职工集资,且《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了借款利率,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故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合同无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四种具体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因此如果民间借贷行为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当然,如果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