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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绑架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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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一般都非绑架
绑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刑罚很重,在适用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出有因,一般都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陈某经老乡大洪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大洪是他的上线,大洪的上线是其姐夫郑某,传销都是靠熟人拉熟人。陈某在传销过程中投入 7万余元,后来妻子患病无钱医治,于是产生绑架郑某儿子的念头,以逼郑某退回他投入传销的钱。某日,陈某骑摩托车来到小学,以带孩子去玩为由,将其带走,并打电话给郑某逼其退回他投入传销的钱。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绑架罪提起公诉的,如果罪名成立,刑罚至少在 5年以上。但法院认为,虽然在非法传销活动中形成的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能以此否定陈某挟持被害人的目的还是为了索要债务,所以最后以非法拘禁罪对陈某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执行。
另外一起案件和感情纠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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