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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及其生的可能 | 王若磊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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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存在中国法理学


探讨中国法理学是否死亡,前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中国法理学”?如何理解“中国法理学”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存在jurisprudence in China(法理学在中国),但不存在jurisprudence of China(中国的法理学)。这一判断基本公允。如果我们将法理学作为一种具有学理性的法学研究部门,“法理学在中国”是存在的。自改革开放甚至追溯到清末,我们就有关于法律一般理论的研究,这门学科确实在中国存在。


但是“中国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 of China)是什么意思?从语法上可以理解为“针对中国的法理学”或“中国所独有的法理学”。这一命题是否可能?


我们先问,世界上是否存在美国的法理学、英国的法理学,抑或德国的法理学?有人可能会说“有”。不同国家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风格和观点是有差异的。大体而言,英国法理学偏重分析实证主义,德国法理学主流是比较晦涩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理论,美国风格则较为多样,但法律现实主义更受偏爱。因此,这些国家看上去好像有自己的法理学。


然而这个表述太过宽泛。首先,法理学本质上是一个普遍的学科,探究法律背后普遍的道理,一般没有国别之分。英美法德的研究首先并不是立足于自身或者回答自身特殊性的问题才产生了不同的法理学的。


其次,即使存在风格和观点上的差异,我们一般不如此称呼,而是以其研究进路来标注,比如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自然法学等,以更加实质地揭示其内在品性。


再次,即使可以称呼英国法理学、美国法理学、德国法理学,不同的“标签”背后本质是“流派”不同,并不代表它本身是“地方性知识”。其立足点并非一时一地,只是对某一普遍性问题的某种解答恰好在英国、美国或德国首先出现或更为流行、更受认可,一批志同道合者恰好聚集在某地。但它们的问题意识一开始就是普遍的,问题甚至不是从“地方性困惑”开始的。因此,确实存在不少以地域命名的学派,比如经济学的奥地利学派、芝加哥学派,哲学的苏格兰启蒙运动、马堡学派,历史的加州学派、京都学派等,这里的一批人共享某种观点,但本质上是方法论、核心观点、价值观上的志同道合,并不是只能用在本地的“地方性知识”,甚至不是针对当地问题“引发-启发”出的普遍性知识。因此,奥地利学派、芝加哥学派它们的观点同样可以走出当地影响世界。


然而,仍有一个问题不得不问,英美德法的法理学代表的普遍性是否只是“西方”的普遍性?是否存在伊斯兰法理学、印度法理学、非洲法理学?这些地域和与英美德法的差异是“古今”的差异还是“中西”的差异?是平行的文化上的差异,还是纵向“现代性-进步”意义上的差异?如果不谈宗教、文化、道德、习俗,单纯讲世俗的法律,西方法治的现代性是一种历史必然么?


这个问题太过复杂,在缺乏充分论证前是无法随意给出“是”或“否”的答案的。不过,对此问题暂时存疑的态度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否认自身的主体性,需先假设它可能是存在的,要把自身先研究起来。


所以,一开始关于“是否存在中国法理学”的发问,实质上是关乎“法理学的中国学派”是否可能这一问题。如此一来,“中国学派”也就有了两种“可能”的存在方式,一是对普遍性知识有着独到见解,如芝加哥学派、奥地利学派那样;另一种是中国的地方性知识获得了普遍性的影响。


那么,简单回答“是否存在法理学的中国学派”这一问题,答案基本上是明确的:实然层面,目前肯定没有。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一个学派之所以可能至少需有一些形式上的标准。首先是“有共识”:共识包括,(1)存在普遍问题意识,但又有着独到的切入点;(2)最关键的是有研究这个问题独到的方法或独特的风格;(3)对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和答案,存在核心观点;在知识共识方面上述三点至少需有一个;其次是“有人马”:学派由人和文献承载,要形成认同此观点和方法的研究共同体,出现一批有影响力的文献。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没有“法理学的中国学派”。从问题到方法再到答案,既没有独创性,也缺乏共识。当学界都在自说自话,没有扎实的积累、严肃的交锋和一定程度上有创见的共识,何谈学派?未曾生、何谈死?此时试图谈学派、建学派,不过是一种虚荣的好大喜功,甚至是功利的跑马圈地。


不过,如前所述,应然层面,上述两种”法理学的中国学派”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又如何可能?要实现第一种,能对普遍法理学有所创见,需先照着讲、学着讲、跟紧读。我们目前还只是停留在“法理学这门学科在中国”的初生阶段,甚至还未到达起步的“普遍的前沿法理知识在中国”的积累阶段,连第一步还没有走好。形成第一种中国学派,扎实的积累并与当代法理学最前沿对接是基础和前提,我们又有多少人能够与德沃金(Dworkin)、菲尼斯(Finnis)、拉兹(Raz)或者沃尔德伦(Waldron)等人对话?有多人能介入当代法理学、政治哲学的核心争论?不能如此,又何谈产生“竞争性观点”?更何谈自己的学派?整个学术共同体甘做二十年冷板凳奋起直追、做好基础学术训练、培育至少两代学人之后才可能有一丝“普遍法理学的中国学派”的期待可能,就像奥地利学派一样。


同样,第二种从地方性知识进入普遍法理学的进路也是可能的,它所需的积累作为前提准备与第一种类似,二者也相辅相成,但进路有所不同。后文将集中探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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