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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行为算侵权吗?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2-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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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对洗稿行为的判断


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指仅仅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具有版权性。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法律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2]


思想一般指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创意等等。表达则一般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表述或传达等。


那么,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对此,最著名的是汉德法官在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案说所确立的抽象标准:对于任何文学作品产权来讲,权利不能严格限于文本,否则抄袭者可能通过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责任……问题关键点在于被告所拿走的是不是实质部分,当剽窃者拿走的不是文学性部分,而是整个作品的抽象,判决会更加麻烦。对于任何作品,尤其是戏剧作品来说,当越来越多的特定情形被抽出后,会产生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模式……但是,在一系列抽象的过程中,会有这样一点,经历这个临界点,版权将不再保护。


因此,判断洗稿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前提是判断洗稿行为是对原作品思想的抄袭,还是对原作品表达的复制?


以六神磊磊与周冲之争为例,张三丰与郭襄分别在选择投奔他人与自立门户的心路历程、以及文章立意与写作目的都属于思想。如只是对思想的借鉴,不构成侵权。


因此,只有将思想与表达明确区别开来,才能进一步确定洗稿行为的性质。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对洗稿行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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