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算是完美诠释了“公道自在人心”。
然而Justice System系统给出的“公道”并不是“真相”的同义词,诉讼的过程虽然有一定的forensic分析,能一定程度上再现部分的“真相”,它的目的并不是还原“真相”,而只是基于对于“真相”的有限认知,来给出一个孰是孰非的概率,这个概率就是我们所说的“公道”。
专利律师,看什么问题都有不可抑制的理工科情节,所以这一章,我想来用数学物理模型来描述一下这个横在“真相”和“公道”之间Jury System
。
Justice System其实有三个模块组成:取证,把证据传递给陪审员,和陪审员的判断。用系统图总结如下(A和B表示案子的两个Party):
1.取证(Discover Evidence)- 采样模块(Sampling Module)
取证,其实是对于 “真相”相关信息的一个采样,取证得到的叫“证据”,“证据”是“真相”的蛛丝马迹。
每一件事情都有一个绝对的事实,也就是“真相“。然而我们往往无法重建这个绝对的事实。比如一起凶杀案,我们只知道有人遇害了,但是他究竟怎么死的,除了凶手谁都不知道。但是警察会做Crime Scene的调查,得到比如现场指纹啊,DNA,子弹,弹孔等等,遇害者的亲人朋友也会有些相关信息,比如遇害者同谁有过节等等。这些采样点就是证据,单独的采样点无法告诉我们“真相”到底是什么,但是这些采样点加在一起,就能拼接出“真相”的某个有一定可信度的版本。
通过采样来重建“真相”的一个缺点就是信息的失真,失真来自两方面,第一是信息丢失,第二是信息扭曲。
比如美国专利诉讼中经常会要确定发明具体是何时做出的问题,真相是发明人肯定是在某一个时间点前做出的发明,然而我们能得到的采样点通常非常稀疏,我们会找发明人当初的lab note,有的发明人天天记进度,有的则是想起来就记一笔,想不起来一个月也不写东西,有时候明明发明已经完成,但记的内容不够详细,没法显示权力要求的每个元素在当时的设计里都已经存在了,所以可能明明发明日比专利申请日早了半年呢,
因为采样点缺失,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无法证明更早的发明日,只能以申请日为准。
美国诉讼中无比宽泛和漫长的discovery(调查取证)就是帮助双方去收集重要的采样点。这里插一句,很多律师喜欢把discovery摊子铺的很大,以求得到最多的证据,如果有无限的预算来做discovery,那么这么做也没什么错,然而事实是discovery的付出通常是边际效用递减的,
每多砸一百万得到的采样点重要性越来越小
。信号处理理论告诉我们,采样点也不是越多就越能重现“真相”的,关键在于采样点的质量,更何况,我们在乎的并不是还原“真相”本身,而是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把证据传递给陪审团(Presenting Evidence to the Jury)- 传输模块(Transmission Module)
之前介绍的Jury trial的重头戏就是向陪审团传递证据,从opening statement到closing argument,证据以证人证物的形式,在律师的导演下,传输给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