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76
号文对此再次强调。
c.
竞争性招标:必须公开招标,杜绝
“
明招暗定
”
,允许
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
17
号令规定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原则,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1013
号文进一步规定,优先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充分论证采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376
号文在此基础上强调,不得
“
明招暗定
”
。
17
号令规定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
376
号文放宽了外资企业优先权,提出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3.
财政风险防控
政府支出责任:
不得新增隐性债务,涉及政府支付义务的需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
确需补助的,
需省级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审批
。
17
号令明确规定,在严防新增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
,特许经营模式中仅允许两种政府支出方式,一是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二是运营期政府补贴。强调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上述两种方式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1013
号文对此进行了细化,对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资金来源、支持方式以及额度上限。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贴运营的项目,要按照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
376
号文对此补充强调,一是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二是涉及政府支付义务的需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三是政府补贴需省级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审批。
4.
全流程监管要求
a.
绩效挂钩:付费与项目产出绩效严格绑定,未达标扣减付费。
17
号令规定了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规则,规定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
376
号文进一步细化,付费与项目产出绩效严格绑定,未达标扣减付费。
b.
退出机制:明确
社会资本退出路径和资产处置方式
,防止
“
烂尾
”
项目。
对于社会资本退出
17
号令规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376
号文对此进一步细化,遗憾的是网上未完整披露该部分内容,无法获知具体社会资本退出路径和资产处置方式相关规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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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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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
1.专项债最新政策(国办发〔2024〕52号)解读:募投领域和资本金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三个优先和三个尽量等要求的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