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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20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国家给出的平等对待承诺书

中欧商业评论  · 公众号  · 商业  · 2025-05-2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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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是国家
公平对待民营经济的
承诺书

从其基本内容看,《促进法》虽然主要关乎民营经济,但其主要是给国家及各部门,而非民营企业提出了行为准则和要求。《促进法》并非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优待法或倾斜保护法。其核心是要求国家及各部门“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条) 、“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所求、所能求的只是在一个公平、透明、法治的环境中展开竞争、获得和国有经济组织同等或类似的市场准入、投融资机会。就每一个具体的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而言,其仍然需要“杀出重围”才能取得成功。

从内容安排看,《促进法》第二章《公平竞争》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 (第十条) ,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虽然有“支持”参与重大工程、战略新兴产业一类的表述 (第十六条) ,第四章《科技创新》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条), 但这些主要还是“不禁止”参与公平竞争的意思,而非说民营经济组织获得了配额、一定可以有一席之地。

从文本表达看,《促进法》指向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虽然中国法律文本往往不使用明显的时态情态动词,“国家实行某某促进制度”一类的提法,可能存在已经实行、正在实行、将来实行、应当实行等多种解释空间,但不管如何,这些表述体现了国家对最终实现全面促进民营经济的种种制度、政策的愿景。尽管没有列出各项制度推进的时间表,但《促进法》可谓国家给出的一份庄严的承诺表,应当成为国家各级有关部门今后多年实施相关工作安排时的政策基调。

仅从《促进法》的表面文字着眼的话,并不能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一定会做什么。因此,在接下来,国家仍然有必要组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学习,从国家百年大计的高度领会《促进法》的精神和价值导向,结合本部门工作,发挥主动能动性来推动、细化各种打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环 境的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的种种制度得以落地和产生实效。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和实施了促进民营经济的规章和细则,应当成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除了针对具体实体领域的承诺外,《促进法》第六章《服务保障》提出了一些对接性的长效程序机制,也很重要,如日常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制定规则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及时公布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等。对于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五十三条) 更是需要落到实处。



必要的差异化政策,
亦为补足短板

对民营经济组织而言,最重要的是“平等 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这不仅包括国家部门在制度设计上不歧视对待,也包括在各类主体客观存在差别时,不简单用 同一 高标准尺度 衡量。

《促进法》中很少的“特殊对待”规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这看似是区别对待,实际上还是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补短板。我国金融机构一向注重高度安全性、防风险性,这虽然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存在“嫌贫爱富”、“嫌小爱大”的问题。国有企业无论大小,均有国家信用的隐性背书。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出现呆账坏账,也仍然可以用“算政治账”来解释。相比之下,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就处于较为“金融饥渴”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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