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客帝国
超过3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实务干货",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精准解读法律、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为作者打造高端传播平台、为读者提供优质内容分享及高品质法律咨询。关注并回复数字: 9 ,可交流、合作、咨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江苏东台市法院:巡回法庭上渔船 ·  7 小时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开放日|江西:“检察+社工”联动模式,彰 ... ·  昨天  
罗翔说刑法  ·  钻法律空子?打人不构成轻伤也可能犯罪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守护少年的你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法客帝国

注意了!法院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也可以强制执行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15 19:05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最高院判例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最高院判例02: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院判例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最高院判例04:银行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院判例0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范围

最高院判例06:案外人不能仅以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判例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院判例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要点:


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不属于未成年人而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所有: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张某诉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混凝土公司、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18万元及逾期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已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赵一和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 发现赵一和赵二名下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608.49元,于是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冻结。 案外人赵一、赵二的母亲姜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以案外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是赵一、赵二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


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赵某系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法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某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至今仍下落不明。 赵某与其妻姜某育有两子,大儿子赵一现年13周岁,二儿子赵二现年3周岁。执行法官冻结的四个账户均由赵一和赵二的母亲姜某代为开设,根据调查发现,赵一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第一个账户余额3万余元,根据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自2011年2月设立至今,一直有转账或现金收支、在商场及超市消费、缴纳水电费和汽车加油费等生活费用的记录;第二个账户余额14万余元,账户自2011年10月开设以来,也存在频繁的消费及转账记录,甚至有多达50万元的资金往来;第三个账户余额12万元,自2007年2月设立至今陆续存入12万元。赵二名下有一个银行账户,设立于2011年2月,余额8万元。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称上述存款是孩子接受亲属赠予所得,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 案外人赵一、赵二均为未成年人,其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存储和支配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且案外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存款所有人为案外人赵一、赵二的父母,法院执行查封案外人名下存款并无不妥,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裁定驳回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案外人异议。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