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探矿权无法协调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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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水、电、路无法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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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资源,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征求《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为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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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
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资源,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是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耕地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对低丘缓坡高质量的开发利用,统筹
保耕
地、护生态、促发展
,建设
山、水、林、
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
,实现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加有力、村镇建设更加有彰、生态环境更加有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
02 / 基本原则
① 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为基础,结合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
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和
生态保护
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坡地
进行开发建设。
② 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按照
“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
的原则,结合低丘缓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
坚决摒弃“削峰填谷、大开大挖”模式。
③ 规范管理,有序开发。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政策规定,健全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机制,统筹规划开发地块,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切实防止滥占乱用坡地资源。
④ 保护优先,统筹推进。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切实保护原有地貌景观环境,统筹落实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措施,有效降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完善机制,统筹落实低丘缓坡地开发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切实做好开发区域所涉及的生态保护、环境功能区划、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确保项目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多规合一、精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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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可以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组件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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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可依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郊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出具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