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企业类ABS原始权益人统计:
其中商业银行的需注意
北京、江苏局反映部分银行发起和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资本套利等问题
北京、江苏局近期发现,目前市场上一些非标金融产品在设计上借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思路,部分银行在发起和投资这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过程中,出现了混淆概念和监管套利行为,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末,北京局辖内某法人银行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143.75 亿元;江苏局辖内 2 家法人银行发起设立此类产品 102.55 亿元,投资此类产品 386.86 亿元(2016 年初为 48.12亿元)
。江苏局反映,部分前期未投资此类产品的银行近期也参照同业做法开始投资。两局反映,“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结构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相似。
一是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以其债权类资产(包括贷款,也包括各类收益权等其他债权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二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受让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组分层,按兑付顺序设置优先和劣后级达到增信目的。三是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评定产品信用风险,四是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发行,形式上为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