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5年1-6月
2014年
2013年度
2012年
营业收入
5267
10861
10856
13600
净利润
716
1829
1671
2233
华龙讯达则被要求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以及风险。按照华龙讯达招股说明书,2012年至2014年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233万元、1671万元和1829万元,而2015年1至6月的数额仅为447万元。
四、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性、会计基础薄弱)
1、(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1999年设立时,黄凯表兄马立勋代黄凯持有发行人控股权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黄凯是否存在当时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股东的情形;黄凯自发行人设立至2010年期间长期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且未参与发行人业务经营,而认定黄凯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黄凯向发行人的累积出资(包括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受让)的资金以及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资金(以下简称“上述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3)反馈意见显示,黄凯上述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华晨经贸、益安贸易、宏路贸易三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三企业2013年-2015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很低,而此前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很高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华晨经贸、益安贸易的盈利水平较好而停止营业准备注销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宏路贸易的收入水平及盈利水平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况,
说明黄凯上述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三企业的真实合法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为3,363.32万元,其中各类厂房改造支出、车间装修费等合计1,786.2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该等支出的性质;
(2)摊销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3)归集和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五、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关联交易、独立性)
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4月14日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审核结果
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5年10月,发行人与2015年8月设立的江阴市力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飞网络)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1606.84万元收入;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184.33万元,2016年12月,发行人与2016年11月10日新成立的上海盛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汀信息)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3066.67万元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
(2)该等客户刚成立不久就向发行人大额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与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之间签署合同的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时间、金额、价格、定价依据和收款情况;
(3)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与客户的业务需求和资金实力等是否匹配,上述项目的毛利率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受客户“年初预算、年底决算”的季节性因素影响是否一致,该等交易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真实、公允;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5)盛汀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的控股关系和实际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准确和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母公司申报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一般就叫做阑尾问题,一般不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也不会是IPO否决的重要因素,当然偶尔也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报告期母公司申报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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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17792.85
|
18856.44
|
176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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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39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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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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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05
|
围绕经营业绩,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关联交易。在上海思华科技案中,浙江华通是上海思华科技重要客户,其第一大股东为华数网通。据查询,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新区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孙力生等人,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因此,发审委问询上海思华科技与浙江华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六、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内控)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9月22日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审核结果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的备用金余额分别为1,056.25万元、3,383.49万元、2,679.36万元、3,603.80万元,申报材料披露期末备用金主要系工程公司及东方公司减隔震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生的员工借支、工程施工项目借款和业务费借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截至2016年末,备用金主要借款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及其借款数额;
(2)发行人关于备用金借支、用途、审批、报销、
归还的内部控制流程。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备用金内部控制和核算情况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2、柳工集团为了获取银行短期流动贷款,借用欧维姆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人报告期2013年-2015年为柳工集团贷款的金额为82,000万元、40,000万元、10,000万元。
发行申请文件还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缆索公司的缆索体系产品均通过母公司向外销售,母公司向缆索公司开具票据作为货款支付方式。
发行人存在多开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而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多开票据比例比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向缆索公司
多开的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对发行人资金、账户、合同管理、贷款、关联交易、法律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内控制度
及执行情况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3、根据申请文件,2002年12月柳州市工业控股公司(国有)将发行人前身股权转让景丰投资。2003年3月经景丰投资控股股东华强集团(本次转让时企业性质为国有)同意,景丰投资将所持欧维姆有限540万元出资以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欧维姆有限董事长,将所持欧维姆有限180万元出资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副董事长,将所持欧维姆有限180万元出资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总经理。上述转让未经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014年上述总经理配偶将上述受让的欧维姆合计180万股以810万元价格转让给柳工集团。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
转让的合规性、合理性
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
销售费用率大大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其中业务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在27%-38%之间。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向相关咨询类公司支付业务费的比例,报告期每年接受业务费的咨询类公司数量;柳州市浩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柳州微风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2016年新设的互联网咨询相关企业,发行人向其采购技术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
业务费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5年1-3月
|
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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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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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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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29636.51
|
149288.16
|
132471.68
|
122230.81
|
净利润
|
-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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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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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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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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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未过会,是因为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可能存在占款、内控问题;质疑母公司向缆索公司多开的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景丰投资将所持欧维姆有限出让管理层未履行国资备案确认程序;对咨询费的真实性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