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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使用音乐作品存在的风险你了解吗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公众号  ·  · 2025-06-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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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良性发展需明晰音乐使用的免责限度


现有“三步检验法”免责标准针对音乐作品特征进一步解释。在使用音乐作品时,由于不带歌词的音乐作品无法使用语言精准描述作品的声音表达,仅能通过听觉感受抽象评价其思想,需要针对这一特质进一步明晰“三步检验法”对音乐作品的适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三步检验法”是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合理使用需要满足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前述《2024年AIPPI杭州决议》关于戏仿抗辩决议文本也写明“戏仿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例外、抗辩或限制,必须满足《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项的三步检验法”,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具体到音乐作品使用场景,需把握三个关键节点:使用范围的特殊性认定。音乐作品的显著部分(如主旋律、标志性乐段)具有强识别性,对其使用更易引发公众关注。当某改歌账号长期固定使用特定歌曲片段进行改编,可能形成使用惯例,超出“特殊情形”范畴。例如,网红豪哥哥团队改编印度歌曲Tunak Tunak Tun可以统计的改编次数超过6次,《吉米,来吧》超过3次,意味着其戏仿使用并非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同样,某卫视、迪玛希与维塔斯《歌剧2》改编纠纷中,某卫视、迪玛希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歌剧2》使用超过两次且明显以营利为目的,超出限制范围。


市场替代性的实质判断。若改编作品通过特定场景设计(如模仿特定舞蹈动作、视觉符号)形成独立传播符号,导致公众将原作与负面意象关联,则可能构成对原作市场的实质性替代。例如,《听我说谢谢你》使用者在相关现场表演的“感谢舞”形成了音乐作品在后表演的“标志性动作”,使得在后观众、模仿者均在表演中附加相关传播符号,产生对原作品使用场景的市场替代性。


损害合理性的动态评估。前述作品著作权人需对作品被戏仿承担一定的容忍、理解义务,即对应“三步检验法”中的“合理损害”。但是,当改编行为引发的负面联想形成传播惯性,导致公众“听到原曲即产生负面情绪启动”,这种损害就不再是“合理损害”。在许多改编作品中,长期传播使原曲与特定负面场景形成强关联,已突破合理使用边界。


调侃表演需谨慎,戏仿并非“通行证”。使用外国作品并非无法可依,短视频时代的时事消息与娱乐评论等的结合具有较高传播能力,容易因跨国传播出现法律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互联网平台以及UGC制作者需要充分评估使用音乐作品的版权风险,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则变化趋势,注重合理使用方式不超出“三步检验法”的范围,护航音乐产业与短视频娱乐产业共同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歌剧2》改编纠纷


2017年,歌手迪玛希·库达依别列根因在某卫视《歌手》节目中以海豚音演绎维塔斯经典作品《歌剧2》迅速走红。然而,这场跨国音乐合作却因版权问题引发争议。


2017年1月28日,《歌手》节目播出迪玛希演唱《歌剧2》的片段,其高音表现获得观众好评。1月30日,某卫视《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节目中,迪玛希再次演唱该曲目,相关演出通过电视及网络平台广泛传播。


2月1日,维塔斯及其经纪人以及版权方俄罗斯布多夫金制作公司向某卫视发出律师函指出:《歌剧2》的词曲著作权归属布多夫金制作公司,迪玛希及某卫视未经授权公开表演、传播该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律师函援引《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及第五条,强调中国作为公约成员国,应保护俄罗斯作品版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传播两次演出内容,并删除所有相关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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