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2、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
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该规则虽然并未直接规定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但却规定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他投资标的,且在实务中,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的目前已在中基协完成了备案,但仍然需要持续关注监管部门未来的监管态势。
23、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答:可以投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24、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作为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
答:可以。一是在监管规定方面,基子一对多的投资范围包括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虽然未明确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但按照《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的解释,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而未上市股权指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通过投资于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按照“(4)其他投资”核算;二是在实践操作环节,该类型的产品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
25、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设置劣后级投资人以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对优先级本息兜底的增信措施?
答:不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有限合伙协议中不应该出现任何形式的兜底条款;二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下,LP要求GP按照约定对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GP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将该资金补偿给LP没有法律依据。
26、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基金,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与有限合伙的GP可以是同一个主体么?
答:可以,但需要考虑如下问题:鉴于契约型基金担任有限合伙企业LP一般以管理人名义代为工商登记,如果GP也是该管理人,则会出现有限合伙基金的GP与LP为同一主体的问题,对此,一是需要考虑工商登记的可行性;二是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时可能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补充说密码,证明交易结构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27、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答:可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 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8、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答:可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29、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哪些债券品种交易?
答: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在深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 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 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30、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采用哪些结算模式?
答:《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私募基金参与中国结算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31、拟申请挂牌的私募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之前,其管理的私募产品是否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
答:不可以。对于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私募机构,在挂牌之前募集资金不得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32、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答:可以。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33、私募基金收益权是否可以拆分转让?
答:不可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因此,以下几种方式都是不合规的需要引起注意:一是管理人以自身或关联人名义购买私募基金份额后,再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二是管理人的管理人购买私募基金后不直接拆分,而是将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通过管理人平台进行转让;三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 100 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 200 个。
34、保险资金是否可以设立私募基金?
答:可以。根据保监会的监管规则,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投资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 夹层基金、 不动产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35、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是否可以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发起人?
答:不可以。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 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 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 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35、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是否只能由发起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答:不是。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 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基金退出等事宜, 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3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是否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
答:不可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37、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募集境内资金投向境外市场?
答:可以。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募集境内资金投向境外市场,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8、私募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之前,是否可以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
答:不可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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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规定,所有资管计划均应当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实践中,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也需要取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函。
39、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
答: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40、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的,在名称的设置上有何要求?
答: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41、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后,是否必须有交易行为?
答:是的。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42、如果私募基金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的,是否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答:不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43、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答:可以。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44、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答: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45、募集机构是否必须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答:是的。募集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直接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