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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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对点播影院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5 19:3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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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第六条 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第七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点播影院变更所隶属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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