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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海蓉 陈义媛|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

开放时代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5-02 2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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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尔斯等人(Bowles,Chang and Dong,2014)的分析表明,农业经营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00—2011年期间比1991—2000年期间更大,农业经营收入差距存在扩大的趋势(见图2)。 [16][17] 恰亚诺夫的家庭人口变化无法解释分化加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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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就农村的人均纯收入而言,农业经营部分处于停滞状态。对此,中国社科院的学者提出了两个可能的原因:其一,粮食价格和产量增速下降;其二,由于更多土地流转给了大规模生产者,小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降低。 [18] 的确,改革以来,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势态:流转土地所占比重在1990年是0.44%,1996年是2.6%,2000年是9%,2008年达到17.1%(郜亮亮、黄季焜,2011:9;郜亮亮,2014:52)。到2013年,土地流转总量已达3.4亿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6%(《农业部: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2014),其中大约30%的土地流向了合作社与企业,而62%的土地流转则发生在农户之间(万宝瑞,2014)。截至2014年6月,流转农地已经占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28.8%》,2014)。河南省统计局2014年对6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表明,63%的受访农户参与了土地流转,涉及1993亩土地,占所调查农户土地总量的51%。在这些农户中,70%将土地流转给了“经营大户”(包括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企业),2/3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出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更有1/3的农户流转出土地十年以上(《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2014)。这也意味着在农村人均农业经营收入处于停滞状态的表象下,分化仍在进行。

恰亚诺夫提出的人口因素并不能解释近年来土地流转加速以及农村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差距的系统性扩大。我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更明确地显示农村分化不是由于暂时的家庭人口生命周期运动所导致的,而是资本积累的结果。下文的三个案例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通常包含两个方向的驱动力,尽管不同案例中这两重驱动力的权重和结合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是最能体现两重驱动力相结合的典型案例。

(一)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一个龙头企业下乡的案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统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龙头企业一直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在政府力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部,2000;郑文凯、宋洪远,2008)。所谓的龙头企业包括那些从事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2005年间,超过580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还有2000家被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喻闻,2008:1-2)。据估计,中央政府为国家级重点企业提供了超过119亿元的补贴(黄宗智,2010)。2004年,中共中央重新将农村问题列为当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后几乎每年的一号文件都会强调龙头企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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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吉林省柳河县有机草莓种植产业园区

(图片来源:中国吉林网)

作为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的代表,龙头企业在过去几年的土地流转总面积所占比例不断增加。2012年龙头企业流转的土地面积达2800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0.3%,比2011年增长了34%,比2009年增长了115%;从2012年到2013年,龙头企业流转的土地面积又增加了40%(万宝瑞,2014;《农业部: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2014)。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120000家龙头企业,带动了全国40%的农户(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241)。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政府从农户手中征收土地,再流转给企业,而农民成为城市居民,也作为农业企业的雇工在原来的土地上劳作;其二,农户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业企业,由企业经营这块土地,农户获得分红收益;其三,农业企业向农户租用土地,雇用农户进行耕作;其四,农户联合成立合作社,并与某一企业挂钩(转引自李绍飞,2013)。

本文以龙头企业A公司在地方政府帮助下进入湖南省平晚县农村的过程为案例,探讨农业资本化的具体运作。 [19]

平晚县长期种植水稻,但近些年大部分农户已由双季稻改种单季稻。单季稻的平均亩产量为550—600公斤,双季稻为850—900公斤,种植双季稻所需的投入是单季稻的两倍。随着农资价格的不断攀升,加之灌溉用水的缺乏,当地农户大都不愿种植双季稻。然而,县政府鼓励种植双季稻,因为作物年产量、播种面积和粮食供应量等方面的因素是各县争取成为“产粮大县”的重要指标,而“产粮大县”更容易争取到上面的农业项目资金。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些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农业项目越来越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李萍,2006;周飞舟,2012)。为了上级检查的方便,地方政府通常将双季稻种植“示范片”设在县城主要公路沿线。平晚县政府多次尝试让“示范片”范围内的农户种植双季稻,但是均以失败告终。

无奈,县政府转而与当地的“大户” [20] 和农业企业合作,鼓励他们在划定的“示范片”内承包土地,种植双季稻。A公司,一家主要从事农资生产和销售的龙头企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于2009年进驻该县。A公司最初承包了不到2000亩土地,而到了2013年,其流转土地面积已经扩大至约30000亩,承租期为五年。县政府在A公司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的低息贷款政策也为该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经过一些尝试和调整,A公司最终将近30000亩土地交给38个本地农户代为经营,每个代管户和该公司签订了100—500亩的土地代管合同。 [21] 代管户不仅需要支付土地流转费和农资“套餐”(包括稻种、农药、化肥和机器插秧、机耕、机收),还须将稻谷卖给A公司。A公司从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农资销售和粮食加工、贸易获取利润,每亩净利润可达200元。 [22] 通过控制土地,A公司能比一般的订单农业企业更好地支配这些代管户。

在A公司进入之前,平晚县农村已经出现了分化。大部分生产者是小农户,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短工。中间阶层的农户,大约占所有农户的10%—20%,耕种自家和进城务工的亲友的地,向亲友支付低于市场价格的流转费。 [23] 中农当中,一部分能实现一定的积累。A公司的代管户基本都来自中农阶层。此外,大户也在当地出现。大户的生产行为更加以市场为导向,并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愿意按市场价格支付流转费,以获取更多土地,实现扩大再生产。由于中央政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经营大户的数量显著增加。

A公司的出现加速了平晚县的农村分化,尤其是中农的分化。经营大户、农业企业以及合作社的大量涌现,加剧了这些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与中农之间的土地竞争,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土地流转市场的扩大,使得原先通过非正式社会网络流转的土地被吸纳到土地流转市场中。因此,A公司的到来使得中农更难通过原来的社会关系获取土地。同样地,小农也更难成为中农。只有极少数中农能够通过与农业企业的“合作”,发展成为经营大户。 [24] 对于那些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却又缺乏足够的土地和资金的农户,从A公司转包土地是一条捷径。

在A公司到来之前,中农刘俊才耕种着十几亩土地,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2011年起,刘俊才从A公司转包了110亩土地, [25] 并开始使用雇工,他的家庭成员也同样参与农业劳作。2012年他经营的每亩土地纯收入为417元。在每亩土地上,刘俊才的家庭劳动力大约投入2—2.5个工。 [26] 计算下来,其家庭劳动力每天的收入为160—210元,这基本和平晚县一个技术工的日工资相同。这也意味着,2012年刘俊才家并没有从水稻种植中获得利润。然而,他家有一台大型水稻收割机以及两台小型犁田机,除了将这些机器用于他从A公司转包的土地,他还对外出租农业机械和服务来挣钱。2012年他通过出租农机获得的纯收入达到88900元,远远超出水稻种植收入。其他拥有大型机械的代管户情况类似。

代管户们认为,A公司从农业收益中拿走了过大的份额,只留给他们微薄的回报。与A公司合作三年之后,刘俊才打算从2014年开始从其他村民那里转包土地,独立经营。其他代管户也有类似的想法。对这些代管户而言,为A公司代管土地的经历不仅让他们积累了规模经营的经验,也使他们赢得了作为“农业大户”的声望,这会使得他们将来从同村/镇村民手中转包土地时更加容易。

农业资本的进入加速了中农向两个方向的分化。龙头企业推动了一些中农向农业大户的转型,但也有一些代管户因经营不顺由中农沦为小农。而小农户在获取土地时面临更多困难,他们向中农转型几乎变得不可能。长期趋势是两极分化,在系谱的一端,是无产化的农户群体,仅靠少量土地维持生计;另一端则是依靠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者,追求扩大再生产。

A公司下乡平晚县是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框架下,当地政府为农业资本集聚土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对土地的控制,是农业企业资本积累的关键,它既以农村分化为基础,也进一步推动了这种分化,并成为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的催化剂。孙新华(2015)和陈航英(2015)分别在安徽的调研也发现,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下乡的工商资本和当地农村内部因分化而发展出的本地资本,共同推动了当地的农业转型。

(二)上下并举的农业资本化:一个农村合作社的案例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颁布,农村合作社的数量就出现了迅速增长。截至2014年2月,全国农村合作社的数量超过了2010年的3.5倍,达到100万家(《中国农民工资收入首超家庭经营纯收入》,2014)。不少学者认为,现有农村合作社中80%—95%都是“假合作社”(刘老石,2010;Yan and Chen,2013:969-972;冯小,2014)。一种假是纸上谈兵,另一种假是私营企业带着合作社的假面具。一种普遍的状况是大户垄断合作社,是农业大户利用合作社来套取政府补贴,同时控制合作社内部经济盈余的分配(张晓山,2009;张开华、张清林,2007;Lammer,2012;Zhao,2010)。这种现象被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形象地称为“大农吃小农”。克里斯托弗·拉莫尔(Lammer,2012:149-153)对河南一家知名合作社的研究表明,正是合作社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尤其是其对雇工的剩余价值的榨取——带入了村庄。霍尔(Hale,2013)对合作社的研究发现,一些合作社的成功恰恰是通过不断地将自己整合进资本主义进程来实现的。冯小(2014)的研究则表明,合作社已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乡村商品化关系的工具。

恰亚诺夫曾希望合作社是企业纵向一体化之外的另一条道路。但是,今天中国的合作社却一直在寻求与龙头企业合作,充当联结小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工具,而这一关系往往使得小生产者不断被边缘化。由于农村的分化,合作社内部往往是一个不平等的竞技场,所以合作社并没有为小生产者赋权。为了获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大户通常自主发起合作社,在合作社剩余分配中占主导地位,而这些农业剩余大部分是由雇工和小农户的家庭劳动力创造的。因此,合作社实际上结合了自上而下(国有资本作为政策扶持资金)和自下而上(农民分化中产生的大户)两种农业资本化动向。

黑龙江省东方县有188万亩耕地。 [27] 2006年中央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当地政府便积极推动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的生产者提供化肥补贴、免费种子以及申请农机补贴的机会。 [28] 一位本地官员解释道:“刚开始政府是主角,后来就自然而然了。”2012年该县100万亩土地被流转给了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户。在该县的98个村中,每个村都有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1000亩的生产者,这部分生产者的经营规模总计超过了40万亩,占该县总耕地面积的21%。

我们的案例是老李的“千万元农机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前,老李的父亲是一个地主的长工。在土改过程中,他父亲是积极分子,并当上了村干部。回忆家史的时候,59岁的老李说:“今天的情况其实和解放前没有多大区别,土地向能人流动,而能人则雇工干活。”初中毕业后,老李就在生产队干活,当组长和记工员。1979年他被送到县城学习驾驶,成为了生产队的拖拉机手。1988年分田到户的时候,老李和他妹夫合伙买下了村集体的一辆拖拉机。此后三年老李用这台拖拉机运输建筑材料,挣了不少钱。1993年运输生意开始滑坡,他进村里当出纳员。2002年老李当上了村主任,2008年又成了村支书。

黑龙江省制定了全省50%的耕地实现规模经营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省政府推出了“千万元农机合作社”项目。如果一家合作社能自筹400万元的资金,便可以申请政府匹配的600万元资金支持,得到价值1000万元的农业机械。

老李看上了这个“千万元农机合作社”项目。他所在的村子大约有15500亩地,604户人家,总人口为2407人,其中超过900人在外打工。2010年为了成立合作社,他组织了三次村民大会。刚开始,有12户村民感兴趣,但最后只剩下6户,这6户来自两个家族,老李和他的两个亲戚就在这6户社员中。他们愿意也能拿出最低50万元的资金。为了筹集到400万元的自有资金,老李的合作社通过当地政府的帮助,申请了银行贷款。项目申请最终成功,价值1000万元的农业机械在2010年底全部到位。这些机械能满足50000亩土地的耕作需求。老李的合作社也因此需要扩大土地经营面积,以便与机械的耕作能力相匹配,也需要通过盈利来偿还银行贷款。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雇工。

老李的合作社采用了当地常见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包括吸引村民土地入股、向村民租赁土地,以及委托经营、代耕等。如果村民选择加入合作社,则可分担合作社运营的成本、风险和利润。以种植大豆为例,2011年合作社的一亩地股份可以带来500元左右的净收入。但如果村民不相信合作社或者不愿承担风险,他们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以2012年的价格,每亩地可得到有保障的300元流转费。如果村民既不愿意入股,也不愿意流转,合作社可为这些农户提供从播种到收割的一整套或一部分机械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在获取土地经营权的过程中,合作社遇到了两类村民的阻碍,他们更愿意自己耕种土地。一类村民自家有较多土地,并且可以从其外出的亲友手中流转更多土地。2012年流转价格为每亩220—230元。另一类村民则年事已高,担心除了农业之外,他们没有别的活可干。在老李的村子,这两类农户各占总数的10%。对于第一类农户,合作社直接与其竞争土地,给外出打工的村民提供市场化的流转费(300元/亩),这对于很多人是很有吸引力的。村长说:“我是一个一个给外出打工的村民打电话,劝他们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在东方县及其周边地区,以市场化的租金为基础流转的土地都在增加,驱逐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流转。对于第二类农户,合作社采取灵活的办法,例如,向这部分农户提供一部分农机服务,而将除草这类农活留给农户自己去做。

2010年合作社的机械作业面积为9500亩,其中2600亩为入股合作社的土地。2011—2012年合作社的作业面积达到11500亩,其中入股的土地面积与前一年相同。2012年合作社计划将作业面积扩大到50300亩:10000亩入股土地,5000亩流转土地,还为35300亩提供机械作业服务(为其中1300亩土地提供全套机械服务,为剩下34000亩土地提供部分机械服务)。显然,从老李的计算来看,通过流转土地,而不是扩大土地入股面积,合作社更有盈利空间。然而,老李还是看到了扩大入股的优势,它可以避免过高的流转费开支,从而减少合作社的现金压力。 [29]

2014年老李决定放弃他的“千万元农机合作社”,将机械和债务一并卖给另一家合作社。他的合作社无法赚取足够的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国有资本和国家财政在培育和发展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共同作用下,当下其他“千万元农机合作社”仍在继续扩展经营规模。

(三)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从专业户的合作到股份公司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通常是从本地的资本积累发展起来的。2013年“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但农业部承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流转土地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就已经出现,“家庭农场”这一新词只是对这类农户的一个认可(《发展家庭农场 解困“谁来种地”》,2014)。另一术语“专业大户”,指专业从事市场化生产的农户,早在1982年就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承包专业户也在1983年被承认。在媒体报道中,专业户也被称作大户、万元户、种田能手,甚至“庄园主”。实际上,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已经开始鼓励将土地流转给“种田能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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