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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也算非现金支付(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30投行  · 公众号  · 投资  · 2018-07-23 20: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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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务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 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七、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判断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相关法规。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八、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可以看出,交易对方的状态情况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目前,获取对方状态的渠道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或者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 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


《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创新,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应在准确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全面学习和掌握相关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规范管理税前扣除凭证,减少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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