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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国股行、城商行在获取存款资金的渠道上较农商行更具明显优势,
分流效应对于中小体量的农商行尤为明显,中小型农商行存在存款流失严重的现象。
其三,“包商”事件过后,弱资质银行经营风险加大,
风险偏好较低的储户偏向于将资产转移至中大型商业银行以降低投资风险敞口。
因此,如何留住存款客户,保证负债端的稳定性,是农商行缓解存款业务冲击的重要一环。
从价上看,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高息揽储方式使银行边际负债成本居高不下,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主要是股份制和大型城商行的产品,但高边际负债,也会明显对没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农商行形成挤压。
而降低负债成本的关键在于
加快两轨并一轨进程。
目前贷款利率市场化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存款利率市场化仍相对滞后。虽说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政策鼓励的方向,但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一方面需要防范商业银行存款端价格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对民生方面的扰动,从央行最近的表态看,央行将长期保留存款指导利率,同时市场自律定价机制对利率上限的约束也将长期存在。
此外,抑制同业空转现象的紧迫性也加大了并轨的难度,正如流动性新规增设了多项考核指标以限制银行期限错配和同业扩张:LMR调低了1年以下同业负债的权重以鼓励银行吸收存款、抑制同业空转;同期限同业资产的权重明显高于同业负债,只要同业之间相互进行同业资产负债的循环就会消耗LMR指标。
同业存单发行被纳入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比例的计算范围,以限制同业融资规模(监管要求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卖出回购、同业存单发行的合计不得超过全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等,此类监管政策制约了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扩张,而同业负债的限制会反过来加剧中小银行存款的争夺。
政策监管趋严对农商行发展金融市场业务也形成了掣肘。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全国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办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等业务。但是目前全国二级以上农商行占比不足三分之一,大多数农商行评级在三级(含)以下,无法直接投资AA级(含)以下债券和资管产品。
譬如,三级行只能投资AA+级及以上的债券,无法进行资管产品投资业务,甚至大部分监管将货币基金也纳入到资管产品范畴,三级行也不能投资;四、五级行只能投资AAA债券,也无法进行资管产品投资。由此可见,低监管评级的中小农商行可投资范围受到显著限制。同时低评级机构在申请业务资质,分支机构设立,发行债券等方面都全面受限。
综合评级为3级的银行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应当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对这类银行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并可以在市场准入上对其采取一定监管措施。
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银行,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监管机构除可在市场准入上对其采取一定监管措施外,须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以改善这类银行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
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银行,应当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
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银行,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建议银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
投资范围的受限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银行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管理。以资管产品为例,一般评级较高的大型银行(国股行、城商行、部分农商行)均可以通过资管产品的配置来提升资产端收益和调节流动性,但对于中小型农商行来说,监管评级较低则丧失了部分可以提升资产管理效率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