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难看出,两者的内涵和管理模式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也是针对的政策性粮食收储这一块。
委托库管理实行三方“四个共同”监管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委托库的管理实行三方“四个共同”机制,即:“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三方“四个共同”的机制,早在2014年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中就已明确,其后历次政策性粮食收储预案中都延续下来。特别是国家《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 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细化了具体要求。比如:严格落实收储企业储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属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属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和社会企业的,由三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追缴。文件还规定,如果收储企业出现违规问题,违规企业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