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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事件: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的责任边界

方军读书会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8-05-02 15:2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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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不愿为自己为自己的问题承担责任。他们把生活中的一切都归咎于别人。”

卡兰尼克当时这未加雕琢的说法,可能恰好反映了司机和平台关系的实质:

司机自带车辆以自我雇佣的方式接入平台,既可能获得收益也可能遇到风险。

平台认为自己无需为他们负责。

这是打车等共享经济模式能在全球大范围铺开的原因,平台公司不必雇佣司机和购买车辆,而以互联网平台的对接模式 撬动闲置的资源、服务用户需求、形成新的生态

早期的淘宝平台、同期的AirBnb短租平台、甚至现在的外卖或闪送快递,背后的逻辑都是相似的。

02

平台与消费者:我们是向谁购买服务?

互联网上的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更改变了我们熟悉的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契约关系。也即:

当我们打车、住宿或者其他服务遇到问题是,我们该认为是这个服务提供者个人有问题,还是平台有问题?

我们先回到此次滴滴司机打人事件,在事件发生后,滴滴的应对可以说是合理的:暂停司机的接单并要求其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慰问被打伤的乘客并垫付医药费。之后,滴滴作为平台对司机进行处罚比如拒绝其继续接入,相信也是很自然的安排。

但真正的问题是, 以打车出行平台为例,对于消费者(即乘车人),平台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

03

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演变

在以线下服务为主的服务交易平台出现之前,对互联网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些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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