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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违规炒股3.5亿元!券商员工搞“老鼠仓”被重罚

国际金融报  · 公众号  · 金融  · 2025-06-0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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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该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8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万元。


依法处罚违规交易


从两地证监局对两人处罚结果来看,李海鹏被“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处以213.14万元罚款;对邵某内幕交易“没一罚三”,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此外,即使邵某违规炒股亏损262.61万元,仍被罚30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起案件的被处罚对象均是证券公司资深IT人士。安徽、吉林两地证监局的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这对广大证券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厉健进一步指出,吉林证监局决定对李某某案“没一罚一”,合计罚没金额426.28万元,法律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邵某案“没一罚三”、双罚(既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又罚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两项罚没总额88.18万元,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俗称“老鼠仓”,对其处罚标准等同于内幕交易。厉健介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监部门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厉健指出,证券从业人员切记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从事“老鼠仓”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还有可能被追究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违规炒股长达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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