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审判长宣布开庭
于欢到庭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
于欢陈述上诉的理由:
“一审时并没有认定我们家借款是借吴学占的,并不是赵荣荣的,我们口头约定10%,但他们属于放高利贷行为。一审时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吴学占等涉黑的问题一审也没有审查。”
6月19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将于23日公开宣判。
于欢案回顾
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受到侮辱,于欢捅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书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红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