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明确职责权限。
一是明确辅警非人民警察身份,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类。规定文职辅警可以协助开展文书助理、窗口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以及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勤务辅警可以协助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嫌疑人盘查管控、治安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和特定场所管理勤务等工作,协助开展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核查核验证件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调解送达等程序性工作,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并可以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二是明确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包括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明确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三是支持勤务辅警驾驶警用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智能装备,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并在特殊情况下协助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是规定辅警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并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
(二)严格额度配置。
明确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人员规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省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筹调配;省本级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报请批准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
(三)规范岗位招聘。
一是规范招聘辅警的组织实施主体、原则、程序,强调辅警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招聘岗位,统一招聘标准,经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择优聘用。
二是细化辅警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得招聘的情形,明确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工作能力、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三是明确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应聘辅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是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因公(工)牺牲或者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放宽其学历至高中(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