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长汀汀江国家湿地公园位于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该地曾经是我国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县份之一。多年来,当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恢复生态,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呈现出一幅美丽新画卷。图为2024年8月11日拍摄的汀江两岸景色。 新华社记者 陈为/摄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大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以良法善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一、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立法力度最大、监管执法尺度最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
一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实现系统性重塑。
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将生态文明载入宪法,制修订生态环境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环境保护法,完善生态环境单项法,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生态环境问题,制修订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一批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和湿地保护、生物安全等生态要素方面的法律。创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专门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白洋淀流域等协同立法,通过“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目前,我国已形成由1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N部涉及生态环境要素专门法律、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N+4”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累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3040项、依法备案地方标准390项,标准覆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控制项目种类和水平总体达到与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二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实现系统性优化。
坚持依法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构建职责法定、权责明晰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实现了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五个打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相贯通。优化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快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