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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入选最高法案例库,有何意义?

人民日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25-05-1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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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的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平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平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席某平一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席某平一方未予回应。5月2日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拨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被席某平强奸。5月4日16时许,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席某平强奸。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席某平一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

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平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榻榻米上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席某平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席某平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平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平的母亲作为辩护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 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故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应当如何裁量刑罚。其一,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席某平实施强奸犯罪。具体而言:(1)案发前,被害人与席某平未发生过性关系。根据被害人陈述,其在与席某平谈恋爱时,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与席某平二审当庭供述被害人和其说过发生性关系必须在结婚后亦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害人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前与席某平未发生过性关系。(2)案发时,席某平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一是被害人陈述与席某平的供述关于二人发生性行为详细经过和具体细节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发现场提取的花格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席某平的精斑和席某平、被害人的混合基因分型,印证了被害人与席某平关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二是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扯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被害人的手腕、双臂有淤青;与被害人关于反抗席某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反抗过程中窗帘被扯下的陈述相吻合。三是席某平行车记录仪中音频资料显示,席某平在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平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害人母亲在电话中问席某平“但是你把(吴)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平回答“哦哦,对对”。以上对话内容证实,席某平对其强奸被害人的事实予以认可。(3)案发后,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表明其对发生性关系持强烈反对态度。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事后被害人冲洗,情绪激动急欲离开,席某平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在屋内;被害人实施了烧窗帘等行为;被害人趁席某平灭火时跑出房外并呼救,后又被席某平强行拖拽回房内;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接通电话后被害人即向母亲哭诉被席某平强暴等。从案发前、案发中、案发后被害人的一系列表现来看,席某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存在被害人事先或者事中自愿、事后反悔诬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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